五、其他费用
乙方在租约期间使用的水、电、煤气、电话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房屋维修责任
6-1.在租约期间,甲方应确保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所租房屋及相关设施。如果乙方因不当使用导致房屋或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
6-2.乙方如需重新装修或更换设施,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约到期时,如果甲方要求恢复原状,乙方必须恢复,并经验收认可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房屋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
6-4.甲方进行房屋及设施维修时,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的积极配合。如果乙方阻碍甲方维修而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6-5.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损坏或乙方损失,双方将不承担责任。
七、转租约定
7-1.在租约期间,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租赁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除非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
7-2.乙方转租房屋时,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需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8-1.在租约期间,除非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收回或退还部分或全部房屋;
(2)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水、电、煤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超过七天,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3)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经甲方提出纠正后十五天仍未改正;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损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5)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动迁,或根据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8-2.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除非根据合同第8-1条第(4)和第(5)款可以免除责任。
九、乙方的责任
9-1.在租约期内,如果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并在甲方书面通知后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和修复;
(3)擅自改变租约规定的房屋用途,或在房屋内进行违法违章活动;
(4)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
9-2.在租约期内,如果乙方逾期未支付水、电、煤气费,每逾期一天需支付费用的0.3%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或使用,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9-3.在租约期内,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租,乙方应支付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需赔偿甲方。
9-4.租约期满,乙方应按时交还房屋。如果乙方逾期不交房屋,每逾期一天需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十、甲方的责任
10-1.甲方未按合约规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月租金的0.3%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七天,视为甲方不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需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除非根据合同第10-2条规定可以免除责任。
10-2.在租约期内,如果甲方未经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房屋,甲方应支付乙方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甲方还需赔偿乙方。
10-3.无论出于任何原因,乙方退租时,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并退还剩余租金(如果有的话),同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违约金。
十一、其他条款
11-1.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签署合同时,甲、乙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
11-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请见证方协助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11-4.本合同正本共有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