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证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对于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10天内进行维修。如果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应相应退还部分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第五条 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房屋。
甲方继续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出租权。
第六条 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天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责任,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十天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六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收回房屋,乙方不得提前退租。如果房屋需要拆迁,而甲方未告知乙方,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退还房租,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应按月租金的50%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设施设备清单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对于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无法检测判断的,应在日内向甲方提出,甲方负责维修。
3、乙方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4、乙方归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于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理。
5、乙方只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水费、电费、气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用,合同签订日前的费用由甲方或前一租户承担。
6、电视机修好后,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由于电视机老旧,甲方需保证日能正常使用。在此期限内,如果电视机发生故障,甲方负责维修费用。如果由乙方维修,甲方需要支付乙方维修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1、燃气管道1套
2、燃气热水器1个
3、衣柜1个
4、电视桌子1个
5、圆凳子2个
6、单人床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