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乙方每个月需在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万仟佰拾元整,并由甲方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租赁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个月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以及 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在合同期满后会退还给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管理费由方负责缴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缴纳。
六、乙方必须按时支付租金,若有拖欠,甲方每天会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纳金。若乙方拖欠租金超过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负责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损坏,乙方需要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如需续租,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室内财物清单:
出租方(或委托代理人):承租方(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