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 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宅使用。
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在租赁期满的次日将钥匙及其他与房屋有关的物件交还给甲方。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
租金总额为元。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现金还是转账支付,乙方通知甲方领取,还是直接支付到甲方营业地,或者其他方式。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下列有效收款凭证:(一般要求税务发票)。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其他,如物业管理费等。
2. 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最好能够列明具体哪些费用,比如可以这样约定"这些费用包括水费、电费、通讯费等非因房屋的存在而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日内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还可以根据损坏的情况,列举各种维修完成的时间。
2.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装修所增加的财产,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 如甲方或下一承租人能够利用的,由甲方支付合理的费用,费用不能协商一致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5) 其他方法。
第八条 适用法律:
8.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8.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9.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