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X,房屋无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租赁用途为居住,居住人数为X人。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的7日内,需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于多人居住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居住人员情况,并由甲方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报送服务站。如果合同变更或终止,甲方应在合同变更或终止后的5日内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居住人员发生变更,乙方需在变更后的2日内通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暂住证;如果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甲方或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如果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甲方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共计X年。甲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交割完成后,双方需在《房屋交割清单》上签字并交换房门钥匙。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需按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双方需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以及水电使用等进行验收,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如果乙方希望继续承租,需提前X日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为每月/季/半年/年X元,总计人民币X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方式为押付X个月的租金。各期租金支付日期为X日、X日、X日。
押金为人民币X元。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在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等与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与房屋有关的费用,也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先行垫付了甲方应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确保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乙方的人身安全。乙方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并遵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如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损耗,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X日内进行维修。如果甲方逾期未进行维修,乙方可自行维修并由甲方承担费用。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的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如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而损坏或故障,乙方需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才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将自行解除。
甲方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甲方迟延交付房屋超过X日。
2.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对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产生影响。
3. 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乙方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X日。
2. 乙方欠缴的费用达到X元。
3. 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 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 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6. 乙方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7. 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还有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满足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X%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满足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X%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在租赁期内,如果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提前退租,应提前X日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月租金的X%作为违约金。甲方还需退还相应的租金。
如果由于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应按照相关标准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