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人民币作为订金。甲方不得将房屋再次出租给第三方。合同生效之日,订金自动转为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二)合同期满后,若租金没有欠缴,房屋没有损坏、下水道没有堵塞、物业管理费、电梯维护费、专项维修基金费、水电费已交清且没有违约行为,保证金将全额退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
第五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与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一)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电梯维护费、专项维修基金费、数字电视使用费、宽带费等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电梯维护费、专项维修基金费、水电费等的收取方式:合同签署之日,甲方预收乙方20xx年的费用。合同到期时,以物业管理公司或网络电视公司提供的费用收据为准,按实际使用量计算,多退少补。
(三)乙方若需进行装修,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房屋给乙方,并移交房门钥匙及门禁卡,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返还给甲方。乙方自行增添的新物品、装饰、装修等,处理方法由乙方自行决定。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乙方进行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间,若甲方转让该房屋,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间,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对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未到租赁期限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按一年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
(三)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未支付或按约定支付租金达到15天。
2、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房屋仅用于正当事业,若乙方从事违法活动或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禁止存放有毒、易燃、易腐及其他污染物品。租赁期间,乙方发生的民事责任和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二)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给他人。乙方仅可进行简单的装修,但电线、水管等装置不得影响甲方日后的装修计划,不得铺设地砖或进行刮腻子。乙方应保护好门窗等设施,不得损坏或涂污墙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乙方需负责修复。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如对合同内容有变更或补充,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
电话: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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