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如果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会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同意这种变更。
2.如果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预计租金不符,甲方会在租赁物件全部交付后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预计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同意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与卖方的责任不符、不良或有瑕疵等情况,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如果因乙方责任事故导致租赁物件损失,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导致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除外)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1)将租赁物件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在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甲方会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甲方会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租赁物件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当地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与甲方一起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提出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用将计入总租金,以外币支付,由乙方承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用于抵扣最后一期租赁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如果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在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