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位于上述楼房侧的招待所60间,待装修改造,做客房使用。
三、房屋租赁期限:
共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租金:
1. 租金共元。
其中:
① 5-6层租金元。
② 7-8层(由甲方改造装修好)租金元。
③ 2-4层(由甲方装修好后)租金元。
④ 60间招待所(由甲方实施旧楼改告后)租金元。
2. 租金支付方式:
① 乙方先支付已装修完毕的五、六层租金,合同生效后20日内交第一季度租金。
② 其他楼层一经装修完毕,乙方即在20日内向甲方交纳该装修完毕楼层的租金。
③ 租金交纳:租金按季度交纳。乙方应在每季度初的20日内向甲方交纳租金。
五、押金: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押金。乙方未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乙方租金及违约金。合同履行完毕,租金结清,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六、房屋转租:
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1. 在经营期间,乙方应爱护租赁财产。因保管不善导致租赁财产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 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租金,逾期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季度租金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八、合同的解除: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乙方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九、其他条款:
1. 宾馆的营业执照由乙方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2. 宾馆名称由乙方确定,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经营。
3. 乙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