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法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时,需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7)拖欠租金累计超过3个月。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需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3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此外,甲方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的2倍作为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总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全部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拖欠房租累计超过3个月。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支付甲方费用总额的2%作为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