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租赁期限
1. 租赁期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结束,共计▁▁年▁▁个月。
2. 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租赁,需要提前▁▁▁日书面续租要求,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如果乙方继续使用房屋且甲方没有异议,本合同将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1. 租金标准为每▁▁(月/季/半年/年)支付▁▁▁元,总计为▁▁▁▁元(大写:▁▁▁▁▁▁元)。
2. 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为▁▁▁▁▁▁▁▁▁。
3. 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直接收取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如果甲方代理人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则乙方需要在▁▁▁▁▁▁▁▁▁▁银行开立账户,通过该账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除非乙方未按时到银行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4. 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提供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1. 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时需要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2. 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租金和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的保证金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 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证。
2. 房屋租赁税费以及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和返还
1.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应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交验并签字盖章,并交付房门钥匙及▁▁▁▁▁▁▁▁。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认可后,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可以自行收回其购置的新物品,对于乙方装修或改变的部分,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处理方式。
3. 在返还房屋后,对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如果甲方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 对于乙方自行装修、改善和增设的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
4.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果乙方因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以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对于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1.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转租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需要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 如果乙方转租该房屋,需要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3. 如果接受转租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1. 在租赁期内,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甲方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在租赁期内,如果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将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a.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拆迁范围;
b.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等导致房屋损坏、毁灭或其他损失。
3. 如果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 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日期超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