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乙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设备故障等造成的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其他租户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和公共区域。
3、乙方不得在大楼内进行以下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进行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以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如果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大楼全部或部分损坏,乙方租赁场所无法使用,则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房合同,无需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支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
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5、对其他租户(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租户(业主)强烈反映;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本人死亡或宣告失踪;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
8、甲方出现第3、4或第7项行为,乙方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解除,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期开始前,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乙方应将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包括内装修和各类设备全部清理出去,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于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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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