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张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赁。
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出租给居住或经营的行为。
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相互交验或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或另有约定时,应在空格处打×。
本合同条款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位于本市某区(县)某路某弄(新村)某号某室出租给乙方使用。
2.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为某平方米。
3. 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租赁期满时的验收依据。
租赁用途
1.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其用途为某用途。
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某用途使用。
3.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租赁期限
1. 该房屋租赁期共某个月,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某月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某元,月租金总计为某元。
2. 该房屋租金年内不变。自第某年起,租金每年递增某%。
3. 乙方必须在每月某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支付滞纳金。
4. 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另行约定。
其他费用
1.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的计算或分摊办法另行约定。
2. 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另行约定。
房屋修缮责任
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修复或赔偿。
2. 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租赁期满,如约定要求恢复原状,乙方必须恢复原状。乙方拆除或添置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并经验收认可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3. 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由甲方负责。
4. 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的配合。因乙方阻挠房屋所有人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乙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转租的约定
1.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不得部分或以铺位转租给他人,或同时转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
2. 乙方转租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 转租期间,乙方除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