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房屋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根据需要填写居住或非居住,居住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二)如果租赁用途为居住,甲方应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到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如果有多人居住,乙方应告知甲方居住人员情况并由甲方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报送服务站。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居住人员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服务站进行登记变更手续。
对于外地来京人员,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督促和协助乙方办理暂住证。对于境外人员,甲方或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4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如果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共计X年个月。甲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按原状返还。甲乙双方应对房屋、附属物品设备以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如果乙方继续租赁,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月/季/半年/年支付一次,租金总计为X元。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押金为X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除了抵扣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租金和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押金应全部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与房屋有关的费用也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垫付了甲方应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不危及乙方的人身安全。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二)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的适用和安全。如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X日内进行维修,如逾期不维修,乙方可自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的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对于乙方不当保管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损坏或故障的情况,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如有转租房屋的意向,应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1.甲方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日期;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3.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四)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的情况: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约定日期;2.乙方欠缴各项费用超过一定金额;3.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4.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5.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损坏并拒不赔偿;6.乙方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7.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8.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如果甲方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违反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在租赁期内,如果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提前退租,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如果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应按一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有X份,甲方执X份,乙方执X份,中介机构执X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