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将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与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同。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如果需要卖方派人来华,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在租赁期内,如果由于乙方的责任事故导致租赁物件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任何情况的发生都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税款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除外)和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将租赁物件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在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甲方会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甲方会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止时),以应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租赁物件毁损风险。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当地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与甲方一起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进行索赔。
本条的保险费用包含在总租金中,用外币支付,由乙方承担。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以在保险赔偿金中抵免。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时归还给乙方,或用于抵扣最后一期租赁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的处理
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修改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如果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件或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将按照《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乙方所欠租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相关条款来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应提交有关经济法庭裁决。
如果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乙方有责任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甲方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租赁合同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