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信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从未对外公布过亦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提供方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协议、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录音、录像、照片、磁(光)盘、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形式。
第二条保密义务
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保密信息方保证不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以及本项目的方案、时间安排等非公开信息。
2、接受方仅能获取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不得用于与本协议规定之目的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
3、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
第三条保密义务的例外
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项目而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
2、中国境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公开或披露的本项目之任何信息;
3、中国境内的司法机关以命令、裁决、裁定、判决要求一方陈述、说明或披露的本项目之任何信息;
4、一方在获得另一方及其相关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前,已经通过非保密的途径或方式知悉该信息,且该信息提供者并不承担或并不要求获取信息方承担保密义务或责任;
5、非因一方的过错造成保密信息泄露,或保密信息通过第三方的方式被公众所知悉;
6、事先取得一方同意而公开的信息,或该信息由该方以不加限制的书面授权准许披露。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返还
在本协议终止或本项目完成或终止后,应一方的要求,另一方应将在本项目中获取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但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应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将保密信息留存为工作底稿或档案的除外。
第五条保密期限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即向公众披露或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第六条本协议之独立性
本协议生效后,将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不因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的无效、解除、被撤销、终止而受到影响。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方对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使用或违反本协议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信息资料,对另一方及其相关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要求非法披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公证费、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各方因此花费的一切其他合理费用)。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2、对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双方同意,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2、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