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为▁▁年▁▁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续租
(一)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二) 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在双方商定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内,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则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带新客户进入乙方所租房间内察看,并另行出租该房间。
第六条 租金及保证金
(一) 乙方所租房屋的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租金总计(大写)▁▁▁▁▁▁▁▁▁▁▁元整,(小写)¥▁▁▁▁▁▁▁▁元整。
(二) 在合同签订日,乙方应交纳▁▁▁▁▁元保证金;如果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合同终止时,甲方将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七条 租金支付方式
(一) □年付:付款日期为 。每次期满前七日内将下一期租金缴付给甲方。
(二) □分期付款:首期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剩余款项分别于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支付。
如果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每日需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的‰作为滞纳金。
第八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与该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 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按□每月/□每季度实际发生额缴付。乙方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的七日内,将本期费用支付给甲方。
(二) 如果乙方无法按时缴纳上述费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延缓缴纳日期,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催缴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保证提供充足的水、电和取暖设施。
(二) 负责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框架的安全,维修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框架。
(三) 在合理事由下,提前通知乙方后(紧急情况除外),甲方有权临时终止使用楼内的任何公共设备和设施,并可进入乙方租用的房间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不包括土建工程)。
如果甲方在检查中发现所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出租,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乙方需出示证明其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材料原件,并向甲方备案复印件。
在承租期间,如果乙方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备案复印件。
(二)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备案主营业务,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及时向甲方变更备案。
(三) 对于涉及农资经营、涉农类信息咨询、技术转让或农产品、保健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在宣传资料、网站、技术资料、名片的地址栏,通讯地址只能使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XX信箱”,或者在邮政管理局开立的其他信箱,不得使用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无关的地址,并及时向出租方备案相关材料。还必须在经营场所设置顾客提示牌,内容为“本公司经营活动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无任何关系”。
(四) 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必须使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国家编制机构及其他法定名称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正式名称,不得擅自冒用中国农业科学院或下属单位的名称,侵害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名誉权和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名称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科院”、“农科院”、“中农科”、“CAAS”、“caas”以及所有中国农业科学院下属研究所的名称。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简介、宣传资料、网站、技术资料、公司地址中使用以上名称。
在名片上印刷以上名称。
在产品包装上印刷以上名称。
在经营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或默许使用以上名称。
其他能够误导消费者误以为乙方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所或下属企业的行为。
(五) 在承租期内,乙方每年年检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书面年检合格证明文件备案。如果年检不合格,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期为起租日至年检不合格日。
(六) 如果乙方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购置新物品,需要向甲方提交装修、装饰计划和方案,并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负责所有相关安全问题。如果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购置新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除了可移动的家具和装饰物外,乙方购置的其他固定物品,从安装之日起即归甲方所有。
(七) 在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自设灯箱、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八) 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不得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和农民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九)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与甲方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对租赁房屋的防火和防盗负责。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十) 如果乙方违反以上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农科院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名称权和名誉权等无形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