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某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某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某%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将不再退还两个月押金。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某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某%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一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如中介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某份,其中甲方执某份,乙方执某份。
本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