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私自加减租金或更改合同租期。
第八条:禁止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将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也不得将租赁场所转借给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场所。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会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所有费用。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进行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设备故障等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租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本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制度。
2、乙方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共区域。
3、乙方不得在大楼内带入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不得对甲方或其他租户造成损害,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不得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的通知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解除本租房合同,而无需通知乙方。若此行为导致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
3、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5、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
8、甲方出现违反第三、第四或第七项行为,乙方有权解除租房合同,若此行为导致乙方损失,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若乙方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时,已缴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及各类设备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确认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