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确保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乙方的人身安全。乙方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并遵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如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损耗,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X日内进行维修。如果甲方逾期未进行维修,乙方可自行维修并由甲方承担费用。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的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如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而损坏或故障,乙方需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才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将自行解除。
甲方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甲方迟延交付房屋超过X日。
2.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对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产生影响。
3. 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乙方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X日。
2. 乙方欠缴的费用达到X元。
3. 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 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 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6. 乙方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7. 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还有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满足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X%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满足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X%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在租赁期内,如果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提前退租,应提前X日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月租金的X%作为违约金。甲方还需退还相应的租金。
如果由于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应按照相关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X份,甲方执X份,乙方执X份,服务站执X份。
本合同生效后,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年月日 联系方式: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