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如果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3.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其他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
4.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果乙方由于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拒绝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以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造成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1.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 乙方转租该房屋时,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3. 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1. 租赁期内,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甲方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 租赁期内,如果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
3. 在以下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3)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
4. 在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乙方未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日;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甲方需要提前收回该房屋,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并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同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4.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如果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 如果乙方需要提前退租,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7.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