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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合同签署后的15天内,甲方应代表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向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1-2 本合同经登记并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甲方应代表双方当事人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11-3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补充条款及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