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先行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确保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乙方的人身安全。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因自然原因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某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1.甲方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某日。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
3.甲方不履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四)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的情况: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某日。
2.乙方欠缴各项费用达到某元。
3.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6.乙方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7.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8.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某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某百分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某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某百分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有某份,其中甲方执某份,乙方执某份,某份作为备份。
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国籍: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