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超过20xx年的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如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并征得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且甲方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为:▁▁▁▁▁▁▁▁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为:▁▁▁▁▁▁▁▁▁▁▁▁▁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月)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具体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为:▁▁▁▁,▁▁▁▁▁,▁▁▁▁,▁▁▁▁▁,▁▁▁▁ ▁▁▁▁▁▁▁▁▁▁▁▁▁▁▁▁▁▁▁▁▁▁▁▁▁▁▁▁▁▁▁▁▁▁▁▁▁▁。
(三)租金支付方式为:(□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账户,通过该账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若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自行装修、改善和增设的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若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以上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权益。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处理。
商用房屋租赁合同模板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为某平方米。
(二)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为某某,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为居住,居住人数不超过某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共计某年某个月。甲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经过《房屋交割清单》的验收和签字盖章,并交付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以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如果乙方要继续租赁,应提前某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为某元/月,租金总计为某元。
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金为某元。
租金的支付日期为某日、某日、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