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以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结算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租金到期后,如果乙方继续租赁,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如果继续使用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商定。
租金到期后,如果甲方要收回房屋,应提前 日向乙方提出口头说明,以便乙方提前找到其他住处。
第三条 租金
租金:¥ 元/月,(人民币大写: )。租金每个月一交,乙方用现金一次性支付。甲方收款后应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未列出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用。
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甲方不得在租赁期间提高房租。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进入房屋。如需要进入,必须经乙方同意。
第四条 房屋维护和维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郑州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证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对于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10天内进行维修。如果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应相应退还部分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第五条 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房屋。
甲方继续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出租权。
第六条 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天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责任,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十天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六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收回房屋,乙方不得提前退租。如果房屋需要拆迁,而甲方未告知乙方,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退还房租,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应按月租金的50%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