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为汉族,现住址为(具体地址)。
男女双方在某年某月某日在宜宾县柏溪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孩子姓名),离婚后儿子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金额为(具体金额)元。每月付清日期为每月的(日期),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为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相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没有共同房产。
2、机动车辆:某年某月某日购买了一辆雪弗兰牌汽车,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3、股权、股票、债券等:没有共同持有,无需分割。
4、债权与债务:没有共同债务,无需偿还。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如首饰、衣物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房自由安排。
女方住房自由安排。
五、其他协议事项:
双方保证切实履行上述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名、签章)
女方:(签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