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要保持房屋墙面、窗户、玻璃、地面、所有设施及家电、家具的完好,如有人为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2.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半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乙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乙方在租赁期间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则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3.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合同30天后终止。
2.甲方出卖房屋,须在1个月前通知乙方,合同30天后终止。
3.乙方不得与第三人互换住房,否则支付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4.乙方停止租赁的,需提前45天通知甲方。
5.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乙方使用的,返还乙方相应时间的租金。
2.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乙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损,负责赔偿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日租金的1%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1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居住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扣除押金: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300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