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按日支付补偿金XXX元;
6. 离婚后,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如果擅自改变,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XXX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 房屋,分割办法;
2. 存款,分割办法;
3. 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 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 汽车,分割办法;
6. 其他投资和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 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 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 探望子女的时间;
2. 探望子女的方式;
3. 探望子女的地点;
4. 爷爷奶奶的探望权行使。
六、其他约定事项:
本离婚协议书共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男方姓名
协议人:女方姓名
协议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离婚协议简单版9
男方:张三,汉族,35岁,江苏省南京市人。
女方:李四,汉族,30岁,江苏省苏州市人。
男女双方于2010年6月15日结婚,2012年8月生一女儿小花,现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1. 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 婚生女儿小花跟随父亲张三共同生活,母亲李四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以现金形式月初给付,张三保证李四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李四负责接送。
3. 夫妻共同财产中电视机一台(品牌:夏普),冰箱一台(品牌:西门子),洗衣机一台(品牌:海尔)、组合音响一套、缝纫机一台归李四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张三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李四首饰、化妆品、张三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4. 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 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签字):张三 女方(签字):李四
2021年9月15日 2021年9月20日
签订地点:南京市 签订地点: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