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标准范本5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于廊坊市区,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且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居住,居住人数不超过人。
(二)甲方应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共计年个月。甲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交验房屋并签字盖章后,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双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天内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和结算费用。
如果乙方继续租赁,应提前天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为每月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租金总计人民币元。
(二)押金为人民币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除抵扣费用和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天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由甲方承担。其他与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时,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维修及装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影响乙方使用,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终止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乙方拆除,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归甲方所有。折价金额另行商定。
第七条 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天。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4、。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天。
2、欠缴各项费用达到元。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6、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