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址:市(县) 街(巷) 号 室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共几个月,出租方将在起始日将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收回日期为年 月 日。
第三条:租金和缴纳期限
租金的具体金额和缴纳期限详见第四条。
第四条:租金和缴纳期限
租金的具体金额为多少,缴纳期限为何时。
第五条:房屋维修和修缮
出租方有义务修缮房屋。出租方应当每隔一段时间对房屋和设备进行检查和修缮,以确保承租方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方进行房屋维修时,承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如果出租方确实无力修缮,可以与承租方协商共同修缮,承租方支付的修缮费用可以用来抵扣租金或由出租方分期偿还。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1.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仍然有效。
2.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满后,如果出租方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依然享有优先权。
3.如果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获得出租方的同意。
4.如果承租方有以下情况之一,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 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
- 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 承租方累计拖欠租金达到一定金额。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果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房屋给承租方使用,出租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2.如果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房屋,出租方需要赔偿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出租方还需要赔偿修复费用。
第八条:免责条件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损坏,并给承租方造成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双方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备案送至相关单位。
承租方(盖章):出租方(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名):委托代表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