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2020年5月1日向李四方所借债务5000元,由张三方偿还;
2021年8月1日向张三方所借债务8000元,由李四方偿还;
2022年1月1日向张三方所借债务10000元,由李四方偿还;
张三方还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李四方一次性支付差价5000元。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该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该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李四方生活困难,张三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10000元给李四方。上述张三方应支付款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该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李四方付违约金1000元/按应支付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该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该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