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张三,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长安街100号,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
女方:李四,1985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长安街200号,身份证号:987654321098765。
男女双方于2010年5月10日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在2012年8月15日生育了一个儿子,名字叫小明(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在双方就自愿离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小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在每月1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小明成年为止。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双方可以约定男方每星期休息日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长安街300号小区101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30万元,在本协议生效后7天内付清;此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女方所有。不动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
五、本协议财产分割完全基于上列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另一方应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隐瞒、虚报、转移一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10万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5万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2022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
七、男女双方离婚时精神状态均正常,女方未怀孕。
八、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给对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签字):
2020年8月1日
女方(签字):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