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如果有,具体列明),也没有共同债务。如果今后发现债权或债务,由各自受益或产生的债权由各自处理,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清偿,双方不干涉对方。
以上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信守并履行,不得反悔。任何一方不得以该婚姻纠纷为借口,制造麻烦或无理取闹。如果有意找茬或无理纠缠,造成后果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待双方签字并领取离婚证后,本协议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保留一份。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夫妻自愿离婚协议新版5
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男方和女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______原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所以双方决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 位于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是男方在婚前购买的,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房产内的全部家电和家具也归男方所有。男方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2. 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______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予______元生活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3. 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______元的银行存款和______公司股票(价值______),离婚后这些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
4. 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______元人民币的债务,离婚后乙方负责清偿全部债务。
5. 本《离婚协议书》共有______份,甲、乙双方和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6. 夫妻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
7. 孩子______由______方抚养,每个月由______方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元,在每个月的__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______教育阶段为止。关于______教育阶段之后的费用,双方可以在将来重新协商。
8. 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______可以去接孩子到他的居住地,在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__的居住地。如果有临时的或春节期间的探望,需要提前一天与______协商,并在达成一致后按照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共有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保存一份,双方在签字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男,汉族,出生日期为x年x月x日,住在。身份证号码为:
女方:,女,汉族,出生日期为x年x月x日,住在。身份证号码为:
双方在x年x月认识,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育有一名儿子,名字是。现在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可能和好。经过双方的协商,他们达成了以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方将净身出户。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抚养费以及探望权:
儿子将由男方抚养,与男方一同生活。女方将全权负责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包括托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女方应在每个月的2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给男方,或者按男方指定的_银行帐号交款(该账号不得无故挂失销户或更改密码,由男方保存)。女方将失去探视儿子的权利。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房屋: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归男方所有。房产证上的业主姓名将在离婚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2. 车牌号为的车辆归男方所有。离婚证领取之日起的30天内,女方将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五、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如果任何一方对外有债务,该方须自行承担。
六、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已在第三条中明确列明。除了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和银行存款以外,双方没有其他财产。任何一方都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基于上述财产为依据。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或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果发现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x年内隐瞒、虚报或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获得隐瞒、虚报或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隐瞒、虚报或转移财产方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或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经济帮助和精神赔偿:
由于男方生活困难,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x元给男方。考虑到女方提出离婚的原因,女方应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费x元给男方。上述款项均应在x年x月x日前支付完成。
八、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x元(按x支付违约金)。
九、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