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市
法定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北京市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屋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小写( )。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年结算一次,付款日期为每一付款期前 天,乙方向甲方交纳下一期租金,先付后用。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押金(违约金)元整,合同终止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将押金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八条 管理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定期检查、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并负责修缮及修缮所需费用。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由于乙方不慎造成的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于甲方管理问题造成乙方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满后或退租时,乙方应将所租房屋原建及新建设施、装修无偿移交给甲方,甲方已认可的除外。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费 元/吨
(乙方如单设水表按数计价,否则,按该水表计数均摊)
2、电费 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