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于2000年6月相识,并于2002年9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20日生育一儿子,名字叫小明。由于双方发生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离婚,并订立了以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小明由李四方抚养,随李四方生活,张三方按以下方式向李四方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 张三方于2022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0元给李四方。
□ 张三方应于每月15日向李四方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银行卡支付抚养费2000元。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张三方每月可以前往李四方处所探望孩子4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早上9点到当天下午6点。
如李四方不按照上述时间将孩子送回,张三方有权拒绝其今后继续探望孩子。
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的探望双方另行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存款:张三方名下存款100000元,李四方名下存款50000元,共计150000元,双方各分一半,为75000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张三方应于2022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75000元给李四方。
(2) 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2处,其中,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X的房产所有权归李四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张三方必须协助李四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张三方负责。张三方应当于李四方户口迁出7日内向其一次性支付房屋差价50000元。
(3)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2020年1月1日向李四方所借债务10000元,由张三方偿还;
2021年2月1日向李四方所借债务20000元,由张三方偿还;
2021年5月1日向李四方所借债务30000元,由张三方偿还;
张三方还应于2021年12月1日前向李四方一次性支付差价20000元。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李四方生活困难,张三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50000元给李四方。上述张三方应支付款项,应于2022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李四方付违约金10000元/按支付款项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
年 月 日
女方: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