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面积约为多少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 租赁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到某年某月某日结束。
2. 租赁物只能用于某个特定的用途,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3. 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必须按时交还。
第三条:租金、押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租金为多少元,按年支付。押金为多少元,包括房屋押金、水电押金、物业费押金。租赁期满后,如无违约情况,押金将全额返还给乙方。水、电费、物业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物的修缮
1.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维修租赁物的门、窗、地板、天花板、墙壁等设施。
2. 如果乙方的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及设备损坏,乙方需承担修复费用。
第五条:关于装修和改变租赁物结构的约定
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损坏租赁物设施。如果需要改变租赁物的内部结构或进行装修,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装修物和添置物,这些归甲方所有。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需将装修物和添置物归还给甲方,甲方不提供任何经济补偿。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转借给他人。
第七条:租赁物的退租
原则上,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退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租,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才能退租。同时,乙方需赔偿甲方合同年租金百分之二十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 在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无需承担任何损失: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转借房屋;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房屋非主体结构;
(3) 损坏房屋,且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5) 在房屋内存放危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6) 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租赁物的收回
1.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
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持其完好,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处理,并由乙方承担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除了需要及时补交外,每逾期一天还需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 如果在租赁期满后,乙方未按时归还房屋,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逾期前一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出租期间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 在租赁期间,乙方有合法使用所租房屋及设施的权利。
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房屋,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事影响市容的经营活动。
3. 在租赁期间,乙方需遵守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和保卫等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需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管理。
4. 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对乙方的营业执照、债权债务不负责。租赁期间的运转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税收、工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如发生政府征收未列出的与使用房屋有关费用,乙方需承担。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1. 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