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核收和保管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和其他所需文件。
3. 在乙方向甲方偿还全部欠款后,甲方与乙方一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交还乙方。
4. 在阶段性担保期间,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代为清偿乙方欠款的,甲方将与抵押物有关的证明文件转交给丙方处理。
第十条 乙方义务
1.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 在甲方处开立存款账户,并存入不低于30%的购房首付款,同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内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 妥善保管抵押物并承担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如抵押物发生部分或全部毁损,无论何种原因及何人的过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赠与、转让、舍弃、托管、重复抵押、以抵押物清偿其他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 在丙方履行阶段性担保责任并代乙方偿还全部欠款后,乙方同意甲方将抵押权转让给丙方。
6.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房屋保险。
7. 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丙方义务
1. 丙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从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项。
2. 丙方接受乙方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代收代缴土地出让金、办理正式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在办妥后将相关证书交与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按规定对其逾期还款按实际天数每日计收万分之几的罚息,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 在阶段性担保期间,乙方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由丙方代为偿还,丙方偿清全部欠款后,即可处置该项抵押物;在抵押登记生效后,乙方连续三个月或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逾期三个月的,甲方即可处置该项抵押物以偿还乙方欠款。
3. 在阶段性担保期间,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其保证金账户中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且该笔保证金不予退还。丙方仍有义务继续办理过户、抵押登记手续,直至将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交与甲方,才可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抵押
1. 抵押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日后六个月止。
2. 抵押率为百分之几。
3.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抵押物处理费、过户费等与甲方和丙方实现抵押权相关的一切费用。
4. 乙方委托丙方或乙丙双方共同以本合同、购房合同及其他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文件交予甲方收执和保管。
贷款人:签订日期:
借款人:签订日期:
保证人:签订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简易版9
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借款人和债权人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 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__年__月__日开始,到__年__月__日结束。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或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借款借据和银行转账记录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三万圆整(¥30,000.00)。金额以大写为准。
3. 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每月利率万分之几。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若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