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租房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凭个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原件、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手续,到甲方财务部办理押金退还手续。如乙方未履行租房合同或无法出示押金收据原件,则押金不予退还。如果甲方未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全额退还押金,并赔偿乙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如果因为市容整顿、市政搬迁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可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合同即可终止。
第八条:转让租赁权
乙方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 私自转让租赁权或将其作为担保或抵押。
2. 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转借给第三方或让第三方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方共同使用。
4. 与其他承租方合租该房屋。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需提前一星期通知甲方,并找到下一个承担人,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0元手续费。同时需按合同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维修保养
1. 乙方入住后,房内物品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禁止在房内饲养宠物。
第十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乙方需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物业的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
3. 在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故意或损毁该物业及其设施,需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乙方使用该物业不当,造成经济损失,亦由乙方负责。
4. 禁止在物业内进行以下行为:
- 带入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或进行有害于物业安全的行为;
- 对甲方或其他租户造成损害,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当甲乙双方的姓名、商号、地址、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发生变更时,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如果乙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解除本房屋租赁合同(押金不予退还)。如果该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乙方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公摊费及其他债务超过七天未支付;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租赁用途;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5. 乙方的行为严重干扰其他租户(业主)的生活,且得到租户(业主)强烈反映;
6. 乙方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或失踪;
7. 乙方有明显的失信或欺诈行为;
8. 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活动(如传销活动);
9. 如果甲方出现上述第3、4或第7项行为,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四条:租赁场所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物品清空,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收回。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附则
在签订合同之前,乙方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核对后归还给乙方)。如果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填写经办人、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