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承租方在退租房屋时,应提前七天通知出租方,并办理以下手续:
(1)交纳租金、暖气费和应交赔偿费;
(2)将负责保管的房屋和装修设备交还给出租方;
(3)解除租约。
8.如果承租方有以下情况之一,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
(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
(3)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
9.如果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该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0.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如果还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立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