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
甲方同意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第二条:借款金额为(大写)元,借款期限为(年)年,从乙方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交给乙方,抵押期间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金额及利息。
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担保借款合同的影响。
第七条:本合同涉及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有责任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其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如果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要办理财产保险,甲方应办理该保险,并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将保险单交给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因第三方行为而减少,减少的部分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内,如果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如果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甲方应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停止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合同;
3.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合同;
4.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5.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如果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其他抵押权等情况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 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息;
3. 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 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已依法登记;
2.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