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房屋租赁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位于(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甲方承诺房屋未抵押、未进行注册。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为从事教育咨询和辅导工作,甲方同意乙方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共计(年)年(个月)。甲方应在(截止日期)之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经过验收后,交付完成。
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7天提出书面或口头的续租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为每月(金额),总计人民币(总金额)。租金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日期),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日期),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上网费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确保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城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7天内进行维修,否则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对于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负责。
第八条 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20天;
2.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 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20天;
2. 欠缴各项费用达3000元;
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6.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7.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