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如果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合法的租金发票,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合法租赁发票后的5日内支付租金。
4.4 租金、押金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日期详见合同的特别条款。
4.5 押金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除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和租金外,剩余部分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日内如数返还给乙方。
5. 依附租赁房屋产生的税费
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产生的新税费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承担,如果政策未明确缴纳方,则由甲方承担。
6. 依附出租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
6.1 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详见合同的特别条款。
6.2 与租赁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6.3 在房屋交付之前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后产生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7. 出租房屋的维护与修缮
7.1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和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7.2 租赁期间,甲方和乙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7.3 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进行维修。如果甲方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7.4 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的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7.5 如果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
8. 出租房屋的装修装饰
8.1 如果乙方因经营需求需要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需要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约定的方案进行施工。
8.2 甲方在收到乙方装修装饰方案的书面申请后应在2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方案。
8.3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装修装饰方案,乙方经过两次修改后仍不能通过甲方的审核同意,本合同即告终止。
8.4 如果乙方需要在租赁房屋范围内设立广告牌(门头除外),甲方应在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5 租赁期满或因乙方原因解除租赁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但可移动的道具、灯饰、门头等可由乙方取走,但乙方不得对租赁房屋的结构造成破坏,以保持房屋的完整性。
9. 出租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9.1 在租赁期间,甲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对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9.2 在租赁期间,如果因为租赁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使得乙方无法继续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9.3 如果乙方需要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转租、转借该租赁房屋。
9.4 如果甲方出售租赁房屋,应在不少于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回复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
10. 合同的解除
10.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行解除。
10.3 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3.1 甲方迟延交付房屋超过30日,或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并经乙方催告后,在15日内仍未交付。
10.3.2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实现租赁目的。
10.3.3 甲方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正常经营活动或人身安全。
10.3.4 甲方对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并未告知乙方。
10.3.5 甲方不履行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10.3.6 因租赁房屋相邻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10.3.7 租赁房屋使用条件发生变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超过30日。
10.4 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4.1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房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