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为:每(□月/□季/□半年/□年)支付▁▁▁▁▁▁▁▁元,租金总计为:▁▁▁▁▁▁▁▁▁▁▁▁▁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月)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有关调整事宜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为:▁▁▁▁,▁▁▁▁▁,▁▁▁▁,▁▁▁▁▁,▁▁▁▁▁▁▁▁▁▁▁▁▁▁▁▁▁▁▁▁▁▁▁▁▁▁▁▁▁▁▁▁▁▁▁▁▁。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需要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返还。甲乙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验收认可后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如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乙方对自己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于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房屋时,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如果甲方转让房屋,甲方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内,如果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失。
(三)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日的。
2. 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的。
5. 其他:▁▁▁▁▁▁▁▁▁▁▁▁▁▁▁▁▁▁▁▁▁▁▁▁▁▁▁▁▁。
(四)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 不支付或按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 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