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乙方和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 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20.1条。
第二条 贷款用途及支付对象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20.9条约定的房屋。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权投资,也不用于非法获利的借贷活动,同时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否则,甲方需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2.2 本合同项下的支付对象为本合同中的丙方。
第三条 贷款利率
3.1 甲方可以在浮动利率或阶段性固定利率中选择一种,详见本合同第20.2条。
3.2 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如需将浮动利率变更为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执行。
3.3 在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不满一年的情况下,不得将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而在固定利率执行满一年后,甲方若要求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则应按照本合同第208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贷款期限
4.1 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20.3条。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5.1 除非乙方免除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否则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5.1.1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和文件,并已支付首款。
5.1.2 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行为。
5.1.3 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贷款申请和担保手续。
5.1.4 乙方认为其他必要条件已满足。
5.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在审查并同意发放贷款后,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划入丙方的账户。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后,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从此开始计收利息。
第六条 贷款偿还
6.1 甲方根据乙方有关贷款规定,在下述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具体选择见本合同第20.5条。
6.1.1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6.1.2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还贷款本息。
6.1.3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结清。
6.1.4 其他还款方式根据约定执行。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如甲方想要提前还款,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前提交不可撤销的还款申请书和还款计划。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没有逾期借款和已还清当期本息后,同意甲方的提前还款申请,甲方才能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7.2 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具体利率见本合同第20.8条。
7.3 经乙方同意,甲方设定自动提前还款的情况除外(阶段性固定利率房屋贷款及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情况)。自动提前还款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0.8条。
第八条 贷款担保
8.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8.2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是指甲方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作为甲方偿还贷款的担保。甲方对于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产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8.3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