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合同终止
1、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均为合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
2)、本合同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影响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达成一致而提前解除。
3)、一方按法定或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4)、一方无法定情形也无约定情形而提前解除本合同。
上述前3项导致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4项导致合同终止,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租赁期限届满而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租期结束日起7日内腾退租赁房屋;因其他原因而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日起15日内腾退租赁房屋。甲方有权在腾退期满次日停止相关物业服务(含停止提供水、电、气服务等)。
3、如乙方腾退后仍留有余物(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设施设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全权处理。如乙方未按本条第2项规定腾退的,必要时甲方有权进入并收回租赁房屋,对乙方存放在房屋内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设施设备)在公证处的监督下由甲方清点封存,乙方在1个月内不与甲方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物品。甲方因此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物品保管费、逾期期间按本合同单价计算的甲方租金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若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则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向甲方补交装修期免除的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
5、乙方的租金及综合配套费用、水电气费等均结算至实际腾退日,如超过腾退期满日,每逾期一日,另按应清偿费用的千分之九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十三、甲方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约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未按约交付租金、综合配套服务费、租赁保证金之一达15日的;
(二)乙方所欠水费、电费、气费或其他费用之一达30日的;
(三)乙方未与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乙方擅自转租、变相转租、转借他人、调换、分租或与他人入股成立公司或合作将该房屋提供给他人实际使用等。
(五)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乙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无照经营或无行业许可证经营的;
(七)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业态的;
(八)未按约提交完整证照或提交证照不真实不合法的;
(九)除调整装修外,乙方歇业或停业达30日的;
(十)乙方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的。
(十一)甲方按约交付租赁房屋,乙方无故未按约或拒绝签收租赁房屋的,逾期达10日的。
咀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十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约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总额的5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支付房屋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租赁保证金,除应支付逾期应付款之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九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3、乙方未按约支付水费、电费或其他费用,除向相关主体支付逾期应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九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4、若甲方按约交付租赁房屋,乙方无故未按约或拒绝签收租赁房屋的,乙方除应支付逾期应付款之外,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总额的5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如租赁房屋出现断水断电等问题,甲方在10日内无法整改恢复正常,严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属甲方原因造成的,每中断一日,甲方按中断期间的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九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若因水、电等供应部门原因及正常的检修维修造成中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6、一方无法定情形也无约定情形而确需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总额的5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五、合同的延续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应于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该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十六、其他事项
1、针对如酒吧、医院、网吧、水疗、银行、信息咨询等特种行业的特别约定:乙方须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各项前置性许可证,具备正常开业经营的各项条件,并严格按照所在行业的各项规定展开营业。如因乙方经营的相关手续不完善,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如因乙方违规经营,导致第三方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2、乙方租赁房屋所在的楼栋(能/或不能)开通天然气。如能开通,乙方须经甲方同意后向所属天然气公司申请开通。乙方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引发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经济、经营及其它纠纷,概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独立承担一切民事、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甲乙双方均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和电话作为履行通知的联系方式,本合同租赁房屋也作为乙方同等有效联系方式。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无法履行通知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过错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的邮件退回也视为已送达。
5、乙方对外宣传的所有涉及甲方、租赁房屋所在园区的相关事项应事先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