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位于南京市(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为多少平方米。
(二) 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多少,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为什么,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
(一) 甲方自愿将位于某小区某栋某单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二) 租赁用途:居住,居住人数为多少。
(三) 甲方应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的日内,陪同乙方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 房屋租赁期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共计多少年个月。甲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若乙方继续租赁,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 室内设施包括什么。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 租金标准为多少元/月,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更改租金标准。支付方式为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为什么。
(二) 押金为多少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以下费用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上网费。其中水费为多少元/吨,电费为多少元/度,物业费为多少元/月,上网费为多少元/月,垃圾费为多少元。入住时,水表读数为多少度,电费读数为多少度。
在收取水电费时,甲方应提供相关机构开具的正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如甲方满足合同要求收取费用,乙方没有按时缴纳或拒付,则视为违约。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 对于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需转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日期的。
2.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5. 严重妨碍乙方生活作息,甲方不予协调的。
6. 其他情况。
(四)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约定日期的。
2.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一定金额的。
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