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 对于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需转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日期的。
2.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5. 严重妨碍乙方生活作息,甲方不予协调的。
6. 其他情况。
(四)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约定日期的。
2.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一定金额的。
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其他情况。
(五)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 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向乙方支付一个月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押金,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5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三)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其他情况。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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