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屋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小写( )。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年结算一次,付款日期为每一付款期前 天,乙方向甲方交纳下一期租金,先付后用。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押金(违约金)元整,合同终止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将押金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八条 管理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定期检查、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并负责修缮及修缮所需费用。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由于乙方不慎造成的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于甲方管理问题造成乙方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满后或退租时,乙方应将所租房屋原建及新建设施、装修无偿移交给甲方,甲方已认可的除外。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费 元/吨
(乙方如单设水表按数计价,否则,按该水表计数均摊)
2、电费 元/度
3、供暖费 元/平方米/年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的收费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如发生政府明令调整上述有关费用时,以政府文件及通知办法上浮或下调收费标准,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要求,甲方应在对外承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的请求,双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约定
1、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含分租)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联营、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另有约定除外)
3、拖欠房屋租金、水、电、暖及其他费用累计达15天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其他任何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和军队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该房屋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限收取。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乙方逾期未交付房屋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付款期租金的5%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15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