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1、乙方应在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三天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2、乙方在归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物品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第十条:免责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3、根据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4、根据政府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时间需要拆除房屋的。
5、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共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最简单房屋租赁合同范文6
一、出租方责任:
1. 出租方负责在承租区域提供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这些设备。
2. 出租方的保安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权定期检查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如果发现违章行为或火灾隐患,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整改并停业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责任:
1. 承租方的承包人负责承租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有责任教育员工加强消防安全意识。
2. 承租方必须确保承包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使用或挪用这些设施。
3.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并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 承租方严禁在承租区域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使用明火设备如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
5. 承租方必须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在走道、楼梯等出口部位堆放杂物。
6. 承租方严禁在酒店内使用明火,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填写审批表并经过审核后方可动火。
7. 承租方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的用途,如有灭火器等设施设备的遗失或损坏,应按照原价赔偿。
三、违约责任:
1. 如果出租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导致承租方损失,出租方应负责经济赔偿和相应的责任。
2. 如果承租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违反消防法规,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承租方应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消防安全责任区:ktv、桑拿、商场经营区域、附楼一楼至二楼通道。
五、其他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出租方、承租方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保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