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确保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不危及乙方的人身安全。乙方需遵守国家和海口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在15天内进行维修。如果甲方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因维修房屋而受到影响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如果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对受转租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行解除。以下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 超过15天未交付房屋的。
2.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 超过15天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2.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30000元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20%。如果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20%,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如果甲方需要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要提前退租,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20%。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如果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合同生效后,双方如需变更或补充合同内容,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