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共年零个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符合使用要求的房屋交付承租方,至年月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的时间
租金每月共计交纳时间:。
第四条 房屋维修
租赁期内房屋修缮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应每隔月(年)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备,保障承租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方维修房屋时,承租方应予以协助。出租方未尽维修房屋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方负责负担或抵付租金。
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由承租方负责的,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讯、等费用由方承担。交付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改造
房屋租赁期间内,承租方经过出租方同意,可以对房屋使用需要进行改造或增加设施。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改造房屋或增加设施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
承租方未经过出租方同意对房屋进行改造或者增加设施,自行承担改造房屋或增加设施的费用。
第七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出租方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卖房屋,应在出卖人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因工作需要,经出租方同意,可将房屋转租第三人承租使用。
4、承租方需要与第三人交换房屋,须经出租方同意。交换房屋后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新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当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1、拖欠租金累计
2、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
3、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二、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1、提供的房屋不能正常使用;
2、逾期月(天)未交付房屋供承租方使用;
3、未尽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
2、未按时交付房屋供承租方使用,偿付违约金
3、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房屋,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方责任
1、未按时交付租金,应如数补交,偿付违约金元。
2、由于使用不当及其他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灭失、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3、为经出租方同意改造房屋或增加设施,负责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逾期不归还房屋,除补交租金外,偿付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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